【司法覆核】延簽宣誓遭指示退休 稅局前主任申覆核被拒
發布時間: 2023/10/19 14:10
最後更新: 2023/10/19 15:50
稅務局助理稅務主任稱簽署擁護《基本法》聲明前,曾去信作諮詢,故延遲半年遞交聲明,最終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指示提早退休,前主任質疑決定程序不當等,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,高院法官今(19日)頒下判決拒絕申請。法官指申請人沒有限期前呈交簽妥聲明,申請人已獲給予足夠時間呈交聲明,亦知悉不在規定限期前呈交聲明之嚴重後果。法官認為申請人提出之理據沒有可爭辯之處,拒絕其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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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王秋明,答辯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。
申請一方早前陳詞指,稅局於2021年1月15日,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《基本法》。申請人於2月25日限期當日,去信查詢簽署的必要性及違反的後果。及至8月中,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要求申請人進一步表述,申請人於同日回應及呈交簽署聲明。局長於同月底根據《公務人員(管理)命令》第12條,為着公眾利益着想指示申請人提早退休。
申請一方指質疑局方決定程序不當,未有提供合適理由解釋決定等,局長之決定等同申請人經紀律聆訊後被懲罰,決定不合乎比例。答辯人回應則指,申請人曾回覆稱「仍未能決定簽署聲明與否」,未有提及合理解釋。
法官於判詞闡明,限期設定即須於特定時間前完成,而非因有人作諮詢而可以不斷延後限期。法官指局方訂明聲明須於規定限期前簽妥後呈交,申請人指最終已呈交簽妥之聲明,因其提出諮詢而於某程度下令限期猶如「時間停頓」而停滯不前,因此並沒有逾期。法官不認同說法,指雙方從沒有任何協議可推遲限期,限期一直沒有改變。
法官續指,申請人有足夠時間閱讀公務員守則,理應知悉未於限期前呈交簽妥聲明之潛在及嚴重後果,嚴重者更可被終止服務。申請人於限期前數小時才提出諮詢,最終於同年8月中呈交聲明,即於限期逾期6個月後才呈交。
法官指局方須考慮的是申請人未能於限期前呈交已簽妥聲明,是否能提供合理原因,局方認為申請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,最終根據《公務人員(管理)命令》第12條,為着公眾利益着想指示申請人提早退休。法官同意局方所指,局方作出有關行政決定時,並沒有責任提供任何理由,並基於政府對其失去信而作出有關決定。
法官指雖然局方對申請人作出之懲罰嚴重為可爭議點,但考慮所有情況後,認為決定並非不合比例,有關決定亦非不合理。法官認為申請人提出之理據沒有可爭議之處,故拒絕申請,兼須支付訟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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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